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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檢測儀 13241854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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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10:07
聲環境質量標準的監測要求? 已關閉
懸賞分:0
測量儀器精度為 2 型及 2 型以上的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器,其性能需符合 GB
3785 和 GB / T 17181 的規定,并定期校驗。測量前后使用聲校準器校準測量儀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0.5 dB,否則測量無效。聲校準器應滿足 GB / T 15173 對 1 級或 2 級聲校準器的要求。測量時傳聲器 應加防風罩。 根據監測對象和目的,可選擇以下三種測點條件 (指傳聲器所置位置)進行環境噪聲的測量: a)一般戶外 距離任何反射物 (地面除外)至少 3 .5 m 外測量,距地面高度 1 .2 m 以上。必要時可置于高層建 筑上,以擴大監測受聲范圍。使用監測車輛測量,傳聲器應固定在車頂部 1 .2 m 高度處。 b)噪聲敏感建筑物戶外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外,距墻壁或窗戶 1 m 處,距地面高度 1 .2 m 以上。 c)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 距離墻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 1 m,距窗約 1 .5 m 處,距地面 1 .2 ~ 1 .5 m 高。 根據監測對象和目的,環境噪聲監測分為聲環境功能區監測和噪聲敏感建筑物監測兩種類型, 分別采用附錄 B 和附錄 C 規定的監測方法。 測量記錄應包括以下事項: a)日期、時間、地點及測定人員; b)使用儀器型號、編號及其校準記錄; c)測定時間內的氣象條件 (風向、風速、雨雪等天氣狀況); d)測量項目及測定結果; e)測量依據的標準; f)測點示意圖; g)聲源及運行工況說明 (如交通噪聲測量的交通流量等); h)其他應記錄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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